ok1188诸侯快讯学生违纪处分办法(修订)
字体【 】 【编辑日期:2017/8/26】 【来源:学院主站】 【阅读次数:】 【作者:学生处-陈伟邦】 【 关 闭 】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格学生管理,加强校风、学风建设,维护正常的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培养德、智、体、美等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按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三条 学院处理违纪学生注重教育为主,在充分调查的基础上,以事实为依据,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恰当,同时认真做好受处分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第四条 学生违规、违纪,学院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学生有违反校规校纪的行为,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纪律处分的,应当由学生所在系给予批评教育,督促其改正错误。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后主动交代自己的违纪行为,认错态度诚恳者;
(二)能主动检举他人的违纪行为,有助于违纪事件调查者;
(三)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并能主动揭发,认错态度好;
(四)违纪后能尽力补救、挽回损失者。
(五)其他可从轻处分的情形。
第六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加重处分:
(一)故意隐瞒、歪曲、捏造事实,妨碍有关部门、单位调查,或者拒不承认错误的;
(二)在校期间已受过一次处分的;
(三)对有关人员打击报复、威胁、恐吓的;
(四)伙同校外人员,违反法律法规、校规校纪的;
(五)系违纪组织、策划者的;
(六)酒后滋事的;
(七)其他应当予从重处分的情形。
第二章  违纪处分的具体内容
第七条 违反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处罚者(包括罚款、警告、拘留、拘役、判刑等),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被处以罚款、警告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二)被处以治安拘留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判拘役或判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八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受到治安管理处罚,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四)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学位论文、公开发表的研究成果存在抄袭、篡改、伪造等学术不端行为,情节严重的,或者代写论文、买卖论文的;
(六)违反学校规定,严重影响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
(七)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八)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受到纪律处分达到三次者。
第九条 在院内组织和参与罢课、罢考、罢餐,张贴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的大、小字报,聚众滋事以及其他扰乱学院正常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破坏校园稳定者,情节较轻并有悔改表现的,酌情给予记过以下处分。情节严重或不思悔改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组织、参加非法组织和活动的:
(一)组织、成立、加入非法社会团体,从事非法活动,出版非法刊物,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学生团体管理的有关规定,组织成立未经批准的学生团体并开展活动,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学生团体的名义开展非法活动,或有违反学生团体管理规定并造成危害后果者,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校组织或参加邪教迷信、非法传销活动者,给予井盖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偷窃、诈骗公、私财物者,给予以下处分:
(一)价值在500元以下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价值在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价值1000元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窝藏赃物或参与、协助销赃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作案三次及以上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故意破坏公、私财物者,除赔偿损失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造成重大损失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有调戏、侮辱妇女等流氓行为者,或严重骚扰、纠缠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至留校察看处分,违反治安管理等法律、法规,情节恶劣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四条 未经管理员允许,擅自进入异性宿舍,视其情节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在异性寝室留宿者及容留异性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违反学生住宿等有关管理规定的,分别给予下列相应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租房外宿,不听教育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再犯者,给予记过处分。因租房外宿引发事端者,除由本人承担一切责任外,视其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后果严重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规使用热得快、电磁炉、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或酒精炉、液化气等易燃易爆物品的,除没收器具、责令整改外,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引发事故者除经济赔偿外,视情节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严重损失和危害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乱泼污水、乱倒垃圾、乱扔酒瓶等杂物,经教育不改给予警告处分;影响极坏造成后果的,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同意无故晚归,夜不归宿,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违反校园管理规定,在校园内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或违章设摊者:
(一)未经批准,在校园内摆设摊点或组织各类营利性活动,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未经批准,在校园内张贴或散发商业性宣传品,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七条 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者:
(一)破坏绿化、环境卫生、公用设施,违反学校有关公共场所管理规定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在教室、阅览室等禁烟区吸烟,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吸烟引起严重后果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上课时间在课堂上使用移动电话,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在公共场所不遵守公共秩序或制造混乱者,给予警告处分;
(五)无理取闹,妨碍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者或阻挠学校领导、老师、学生干部、管理人员依据校纪校规履行职责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六)恶意拨打特种紧急电话及学校急用值班电话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七)制造、散布谣言或故意捏造事实,作虚假陈述,混淆事实等,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携带国家法律法规禁止的物品进入校园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观看、传阅、传播淫秽、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为首者加重处分。
(十)出售、出租淫秽品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十一)其他有损大学生形象、有碍校风校纪,经教育不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其它损害校园文明建设,扰乱正常的校园秩序、公共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赌博、酗酒、吸毒者,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赌博者:  
1、提供赌博场所、赌资或赌具者,除没收赌具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情节轻微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4、屡犯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5、由赌博引起打架、斗殴或造成其他后果者,参照其他相应条款加重处分。
(二)酗酒者:
1、在宿舍内饮酒的,给予警告处分;
2、酗酒滋事,影响他人或公共秩序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3、酗酒滋事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凡吸毒者,均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送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违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规、条例,擅自动用、损坏消防器材、设备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引起火警者,除赔偿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火灾者,除赔偿损失外,视造成的危害程度,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条 侵犯、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及人身安全,损害国家、集体利益者:
(一)盗用组织或他人名义为己谋私利者,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伪造、贩卖各类证件、印章或证明文件、荣誉证书等材料,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方法来达到个人目的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恶意骚扰、恐吓、威胁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对他人进行敲诈勒索者,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在敲诈勒索过程中持械威胁他人者从重处分;
(五)侮辱、诽谤、陷害、诬告他人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六)隐匿、毁弃或私自开拆他人邮件、信件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七)泄露国家或学校机密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二十一条 学生违反国家和学校关于网络使用的有关规定,登录非法网站和传播非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等,编造或者传播虚假、有害信息,攻击、侵入他人计算机和移动通讯网络系统,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二条 打架者,视情节给予以下处分:
(一)虽未动手打人,但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言词挑逗、侮辱或其他不正当方式触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造成打架后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打架者,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微伤害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人轻伤及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开除学籍处分;
(三)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导致事态扩大,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产生严重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聚众斗殴的组织者,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造成人员伤害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参与者按本条第二款相应项所列处分的较重一级给予处分;
(五)纠集校外人员参与打架者,视情节及后果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六)威吓、辱骂、围攻或殴打教职工者,视情节给予记过、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七)凡持械打架者,按照本条款所列各项从重处分。对向打架者提供凶器者,视后果给予严重警告及以上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八)打复架者加重处分;
(九)由打人或打群架所造成的财物损失及医疗费用,一律由责任人承担;
(十)以上违纪者如不思悔改,不配合调查,不接受教育,应加重处分。
(十一)在调查处理打架事件过程中,提供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打架者作伪证,加重处分。订立攻守同盟者,加重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生参加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讲授、考试、实验、实习、社会调查、生产劳动、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等活动,未经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以旷课论。对一学期内累计达到或超过15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一)旷课15~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作旷课一学时计;
(七)学生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后,又继续旷课者,应累计处分前的旷课时数从严处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二十四条 学生违反考试纪律,视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认定为考试作弊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记过及以上处分;
(二)认定为考试违纪者,视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三)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以及其他有严重作弊行为者,可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干扰教师阅卷、评分,无理纠缠,或企图贿赂、威胁教师,经教育不改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或影响恶劣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对教师进行辱骂、人身攻击、报复、行凶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五)对无故旷考者,给予警告处分。
第二十五条 弄虚作假者,剽窃、抄袭他人课程设计、论文及其他研究成果者,给予警告以上处分,情节严重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六条 学生在学院组织的顶岗实习中擅自离开岗位,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节严重给予警告及以上处分。
第二十七条  知道事实真相的学生有作证的义务,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单位调查取证。作伪证的,视其性质、情节、后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二十八条 违纪行为涉及本条例两条及两条以上者,按相关条款所列处分的最高一级处分。
第二十九条 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但确须给予处分的,可参照本条例中相似款项给予处分,或按学校制定的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三章  处分的程序及审批权限
第三十条 对学生违纪事件的调查,一般由学生所在系负责。涉及两个以上单位的由学生处会同相关系部共同进行,涉及治安、安全及违法犯罪的,保卫部门要参与调查。调查工作一般要在七日内完成,情况特殊需要延长的,经学校分管院领导批准可延长七日。
第三十一条 给予学生处分时,应持慎重态度,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材料齐全。处分材料有调查单位整理,报学生处归档。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违纪事件的调查报告;
(二)违纪学生的检讨或所犯错误事实的书面材料;
(三)经核实的相关人员或部门提供的旁证材料;
(四)有关部门或学生所在系对学生违纪提出的处分意见;
(五)其它与事件有关的材料。
第三十二条 处分的审批权限
(一)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由所在系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定,经分管院领导批准后,由学生处行文处理。特殊情况也可由学生处直接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院领导批准。
(二)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由学生处提出处理意见,经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三)学生旷课、考试作弊的违纪处理可由教务处提出处理意见,由学生处决定。留校察看及以下处分以学生处名义行文处理;开除学籍处分需经合法性审查后报院长会议研究决定后,以学院名义行文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对学生作出处分或者其他不利决定之前,学校将告知学生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学生享有陈述和申辩的权利,听取学生的陈述和申辩。
第三十四条  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制作处分决定书,处分决定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学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处分的事实和证据;
(三)处分的种类、依据、期限;
(四)申诉的途径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内容。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除涉及个人隐私等特殊情况外,应当由学生处在校内公示栏公布,并下发相关职能部门、违纪学生所在系。
第三十五条  处分决定由学生所在系送达受处分学生本人,并履行签字手续。学生拒绝签字或因特殊情况不能签字的,可通过留置方式送达,由学生所在系主管学生工作领导、辅导员及两名学生见证人签字,系部做好记录。学生已离校的,可以采取邮寄方式送达;难于联系的,可以利用学校网站、新闻媒体等以公告方式送达。
学生工作部门认为有必要的,学生所在系应当在处分决定作出后三日内通知违纪学生家长,并要求学生家长协助学校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第四章 解除处分和申诉处理
第三十六条 除开除学籍处分以外,给予学生处分一般应当设置6到12个月期限,到期按以下相关程序予以解除:
 (一)受处分后,学生本人须每3个月向辅导员递交一篇不少于800字的思想汇报,辅导员根据违纪学生在考察期的表现进行审核;考察期满由辅导员给出审核意见,经系部批准后,报学生处审批并解除处分。
(二)受到警告、严重警告处分的学生,在受处分期间对所犯错误确有深刻反省,表现较好、进步较大者,经本人申请,组织核准,受处分6个月后可解除处分。
(三)记过和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为12个月,自宣布处分之日算起。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察看期间能改正错误的,经鉴定可按期解除察看期;如在留校察看期间继续违纪,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毕业班学生违纪达到留校察看处分,留校察看期限为6个月,察看期满后,视其表现给予解除处分;毕业前未满察看期,延迟毕业至察看期满。
第三十七条 受处分学生,将取消其当学年度奖学金评定资格及其他评优资格。解除处分后,学生获得表彰、奖励及其他权益,不再受原处分的影响。
第三十八条 学生对学校的处理或者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进行申述,学生申诉的具体程序和办法参照《ok1188诸侯快讯学生申诉处理办法》。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我院接受高等学历教育的学生。
第四十条 本办法由院学生处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以前规定若有与本条例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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